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旗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