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第五十一条已废止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后,用地单位方可依法办理土地转让、租赁、入股和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入股和抵押的,当事人应当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