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后,用地单位方可依法办理土地转让、租赁、入股和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入股和抵押的,当事人应当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