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