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与未利用地开发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交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