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规划、管理、保护、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