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积极倡导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