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业、林业、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土保持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