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