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对具备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部门应当在用户办理邮件、报刊投递登记手续并交纳通邮登记费后三十日内予以通邮。尚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单位、住宅楼,邮政部门可以将邮件、报刊投递至用户指定的已通邮的邮件代收点,或者用户租用的邮政信箱。农村的邮件、报刊,由邮政部门负责投递到乡、行政村的固定地点。乡、行政村以下的邮件报刊的投递,由村委会与邮政部门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