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除特准免费寄递的邮件外,对交寄的各类邮件必须按照邮政业务资费标准,付足邮费,方可寄递。对拖欠邮费的单位,邮政部门有权追缴,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的,邮政部门可以对其停止邮政通信服务。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