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在收发室指定接收邮件人员。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处的,应当设置联合收发室,并使用统一规格的收发章。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