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铁路、航空、公路等运输单位载运邮件时,应当确保邮件安全与优先发运。

邮政部门应当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邮合同,并共同遵守。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