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制造、贩卖假冒伪劣食品和药品的行为,保证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保障公民身心健康。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