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市级风景名胜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可以继续使用市级风景名胜区名称,符合申请设立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或者省级风景名胜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