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三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保持景观风貌,维持生态平衡,科学合理配置游览资源,促进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