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已修改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