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视情节轻重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