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有效村民会议的职责:(一)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二)决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五)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六)决定是否设立村民代表会议以及向其授权的事项、范围和期限;(七)其他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