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已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和其他协议,并监督其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