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已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依法与有关方面交涉,并可支持职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仲裁,提出诉讼。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