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依法与有关方面交涉,并可支持职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仲裁,提出诉讼。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