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不得随意撤销、解散、合并工会组织,不得将工会的办事机构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