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携带宠物犬外出应当束牵引绳(链),携带宠物犬粪便清理工具,即时清除宠物犬粪便。

禁止携带宠物犬进入办公场所、教育场所、医疗场所、商业经营场所、文物保护场所、宗教场所和候车(机)场所等区域。

早六点至晚八点,禁止携带宠物犬进入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开放式公共场所。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