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应当经过批准。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