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扩音设备招揽顾客或者进行商业宣传。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