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扩音设备招揽顾客或者进行商业宣传。

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