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清理或者改正;逾期不清理或者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在店外、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场所(地)露天烧烤食品的;(二)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乱堆乱放、焚烧废旧物品,污染环境的。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