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树木、建(构)筑物、市政设施以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的,责令清除,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地)散发商业广告的,对实施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对喷涂、刻画、张贴、散发商业广告的通讯工具号码经取证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限期接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逾期拒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企业暂停该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履行处理决定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企业恢复该号码的使用。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