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卫生。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文明饲养,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权利和习俗。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