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