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旗所在地镇建成区、开发区、国家重点镇等实行城市管理的地区。苏木、乡、民族乡、其他建制镇可以参照执行。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