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增强公众卫生意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家、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