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市场,培育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鼓励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

鼓励开拓农村技术市场,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向边远、贫困地区转移转化。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