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可以从所取得的技术交易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奖励该项技术直接完成人员。奖励和报酬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