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自愿原则,技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以进行认定登记。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当事人应当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书面技术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认定登记。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有权享受国家及本省相关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