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自愿原则,技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以进行认定登记。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当事人应当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书面技术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认定登记。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有权享受国家及本省相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