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依法维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鼓励多种主体造林,坚持大力造林、普遍护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自治县依法保护森林资源;防治森林病虫害;预防森林火灾。禁止乱砍滥伐、乱垦乱挖、毁林开荒。

自治县实施公益林保护和林业建设工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生态效益补偿。

自治县的林业规费,用于发展本县林业和维护森林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