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承担植树义务的单位和适龄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一定劳动量的整地、育苗、植树、管理等绿化任务。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