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义务栽植的林木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确定管护单位:(一)林权所有者自愿承担;(二)单位和个人承包、认养;(三)组建专业管护队伍。承担管护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定专人培育管护,成活率未达到要求的,应当进行补植。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