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林权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林权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所有;如果另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林权确定后,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权属证书。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