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管理。义务植树绿化费全额用于义务植树和林木的管护,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义务植树绿化费交费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