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