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