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用水单位应有计划地增建和改造节水设施。

凡新建、改建、扩建专项节水设施的,必须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参与可行性研究论证和竣工验收。

增建和改造节水设施的资金需要从城市节水项目发展资金中解决的,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用水企业每年的更新改造资金,应按规定的比例用于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技术改造。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