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城市每年收缴的地下水资源费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其中20%作为城市节水项目发展资金。

城市节水项目发展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