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二条已废止凡新建、改建、扩建自备取水设施需增加取水量的,须到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报取水计划指标,经核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水许可。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