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城市用水要以表计量。各用水单位必须按规定安装水表。新建居民住宅须一户一表。现有居民住宅尚未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的,由产权所有者在限期内安装。

计量水表必须保持齐备、完好。市政供水部门和产权单位应按规定维修、更换水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