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废止对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需要限期拆除又无单位或个人承认其权属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所在地公布拆除决定。规定期限内仍无承认其权属的,按无主处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拆除。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