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非正向平行布置的住宅楼根据长边与东、西向不同的夹角按下列规定确定采光系数。

(一)当夹角在0°至15°(含本数)时,旧城区改造的为1.5,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1.7,新区为2.0;

(二)当夹角在15°至30°(含本数)时,旧城区改造的为1.35,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1.55,新区为1.8;

(三)当夹角在30°至45°(含本数)时,旧城区改造的为1.2,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1.35,新区为1.6;

(四)当夹角在45°至60°(含本数)时,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1.55,新区为1.8;

(五)当夹角大于60°至90°,旧城区改造的为1.4,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1.6,新区为1.9。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