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建筑物采光的方向为南向、东向或西向。每户至少保证一个朝向的采光。住宅楼的山墙均不作为采光的朝向。 采光间距为遮光建筑的高度乘以采光系数。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