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经认定的具有纪念意义及不同时代风貌的建筑物,应作复原性维修。确需改建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