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